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危险评价作业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23-08-26 07:30:33 来源:新闻中心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营商环境变革试点决议方案布置,树立以危险防控为中心的监办理念,构建以危险监管为根底的一体化归纳监督办理体系,根据消防安全范畴危险特色和监管实践,特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危险评价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居住小区、施工现场、轨道交通、文物修建、储罐、堆场、管廊以及火药、品厂仓库、花炮厂库单位外的社会单位。其间,社会单位是指机关、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有固定场所出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消防安全归纳监管危险评价应当遵从危险剖析、量化评价、动态办理、客观公平的准则。

  第五条 消防安全归纳监管等级规划区别,应当结合单位规划、运用性质、火灾危险源等客观危险要素以及消防安全办理、消防设施条件、应急处置预备等动态危险要素, 承认单位的消防安全归纳监管危险等级。

  第六条 消防安全归纳监管危险分为四个等级,采纳百分制评分准则,由低至高别离为:

  分级在 80(含)-90(不含)分的,评价为 B 级(中危险); 分级在 70(含)-80(不含)分的,评价为 C 级(高危险); 分值在 70 分以下,评价为 D 级(严重危险)。

  第七条 消防救援部分担任拟定《北京市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归纳监管危险评价规范(试行)》(附件,简称《评价规范》),《评价规范》颁布实施及修订前应当向社会揭露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7 个作业日。

  第八条 评价规范包含评价目标和赋分规矩,评价目标分为客观目标和动态目标, 客观目标包含合法性、单位类型、运用面积、修建分类、火灾危险源;片面目标包含许诺公示、消防设施、宣传教育、应急预备。每项目标别离清晰赋分规矩,根据赋分规矩归纳评出终究分值。

  第九条 危险评价采纳自主评价和检查评价两种办法,初次承认危险等级由社会单位采纳自主评价办法承认;消防救援组织进行消防监督现场检查时,根据检查情况对该单位危险等级做调整承认。

  第十条 单位根据《严重火灾危险断定办法》(GB35181-2017)判别存在严重火灾危险的,评价等级直接评定为 D 级等次。

  第十一条 消防救援组织结合危险评价等级和信誉情况,树立四级检查目标名单, 合理承认消防监督现场检查份额、频次、内容、办法,作为拟定消防监督检查方案的根据。

  第十二条 单位应根据危险评价分级成果,改善和进步消防安全办理上的水准,加强执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担任解说。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 1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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