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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3-08-02 21:40:35 来源:PV产品

  近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同劳作争方案,该案中,劳作者长时间在作业时间、作业场所以外经过微信等交际媒体进行作业,归于“隐性加班”,用人单位应向劳作者付出加班费。

  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好履行不守时工时准则,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接连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作联系。

  为此,李女士将公司告上法庭,其间就要求公司付出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鄙人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合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付出相关费用。为证明该建议,李女士提交了聊天记载、排班表和钉钉打卡记载截图,一起提交了《假日社群官方账号值勤表》,以此建议科技公司组织她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守时加班。

  对此,科技公司称值勤内容便是担任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然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一审法院审理后以为,李女士与科技公司在劳作合同中约好履行不守时作业制,因而不支撑李女士要求科技公司付出休息日及延时加班费的恳求。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李女士仅提交了值勤表予以证明,但其所建议的大部分日期并非法定节假日,且不能证明具体作业内容、作业时长,因而法院对李女士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薪酬的恳求亦不予支撑。

  科技公司在二审时表明,李女士是运营部分担任人,“单位有事鄙人班后给她打个电话不归于加班”。关于李女士建议的周末及法定节假日值勤的状况,科技公司称,“仅仅需求回复一下客户需求的信息,不归于加班的领域”。

  关于这样的加班,北京三中院二审后以为,依据我国劳作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施不守时作业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必须经劳作保证部分批阅。本案中,尽管两边在合同中约好实施“不守时作业制”,但科技公司未进行“不守时作业制”批阅。

  法院在判定书中指出,劳作者在作业时间、作业场所以外运用微信等交际媒体开展作业等状况并不罕见,关于此类劳作者隐形加班问题,不能仅因劳作者未在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进行作业来否定加班,而应虚化作业场所概念,归纳考虑劳作者是否供给了本质作业内容确定加班状况。

  关于运用微信等交际媒体开展作业的景象,假如劳作者在非作业时间运用交际媒体开展作业现已超出了一般简略交流的领域,劳作者付出了本质性劳作内容或许运用交际媒体作业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色,显着占用了劳作者休息时间的,应当确定为加班。

  本案中,依据聊天记载内容及李女士的作业责任可知,李女士在部分作业日下班时间、休息日等运用交际媒体作业现已超出了简略交流的领域,且《假日社群官方账号值勤表》可以证明科技公司在休息日组织李女士运用交际媒体作业的现实,该作业内容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的特色,有别于临时性、偶发性的一般交流,表现了用人单位办理用工的特色,应当确定构成加班,科技公司应付出加班费。

  就加班时长及加班费数额怎么核算的问题,北京三中院以为,因为运用交际媒体的加班不同于传统的在作业岗位上的加班,加班时长等往往难以客观量化,用人单位亦无法客观上予以把握。且本案中的加班首要表现为微信群中的客户保护,首要以回答问题为主,劳作者在加班一起亦可从事其他日子活动,以悉数时长作为加班时长亦有失公正。因而,关于科技公司应付出的加班费数额,法院依据在案依据状况予以裁夺。

  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归纳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规范,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付出李女士加班费合计3万元。